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启刑初字第00019号(2)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涉案车辆的物证照片,证明:被告人李某所驾驶的车辆为苏F×××××号黑色尼桑牌小型轿车。
2.书证
(1)被告人李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案发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相关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李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3)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证明:被告人李某因为涉嫌醉酒驾驶,于2014年11月12日14时40分许被民警带至启东市第七人民医院依法抽取血样。
(4)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查询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具有驾驶资格,其所驾驶的汽车登记为俞沈娟所有,证照齐全。
(5)行驶路线图,证明: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所行驶的路线。
3.证人证言
(1)未到庭证人郭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11月12日下午14时许,李某开车至启东风华电声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后立即下车,走路跌跌撞撞的,满身酒气,在厂区闹事。郭某甲见此情况遂报警。
(2)未到庭证人郭某乙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11月12日14时许,郭某乙在启东市风华电声有限责任公司门卫上班,李某开着一辆黑色轿车至公司门口停下,要找公司老板顾建华。双方对话时,李某满嘴酒气。李某开车进入厂区把车停下来,并马上下车,后把大厅玻璃踢坏了,又返回到门卫处吵架。
4.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9mg/100ml。
5.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启东市风华电声有限责任公司监控录像及道路交通抓拍图片,证明:2014年11月12日13时许,苏F×××××号小轿车沿苏336省道由东向西经过决心关口,后在13时52分许该车又沿苏336省道由西向东经过决心关口。13时56分,苏F×××××号轿车沿苏33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启东市风华电声公司门口后右转准备进入该公司,被告人李某在驾驶员位置和公司门卫交谈,后李某驾驶该车进入该公司。13时57分许,该车在公司内停下,李某从驾驶员位置下来后,将该公司的大门玻璃踢坏的事实。
6.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11月12日14时许,启东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新港中队民警在启东市北新镇启东风华电声有限公司内处警时查获了被告人李某涉嫌醉酒驾驶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