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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刑初字第00019号(3)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闫丽丽
代理审判员  王麒锟
人民陪审员  周南翔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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