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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刑初字第0001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调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朱某驾驶苏F×××××号轿车沿启东市通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Km+700m路段时,与同向在前由黄某驾驶的苏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黄某当场死亡。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被告人朱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9万元,保险公司赔偿61万元。被告人朱某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王某、陆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和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肇事车辆信息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朱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对前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遇情况措施不当,没有确保安全驾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朱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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