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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刑初字第0000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徐晓龙,个体经营户。曾因赌博,于2011年6月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及没收赌资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绰号“小猴”,个体经营户。曾因赌博,于2005年4月16日、2006年7月28日、2008年7月29日、2009年8月15日、2012年3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分别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及没收赌资人民币五百五十八元、罚款人民币三千元、行政拘留五日及收缴赌资人民币一千零六十五元、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及收缴赌资人民币二百元、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及收缴赌资人民币一千一百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红兴,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4)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熊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吴红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商议后由被告人徐某联系望风人员和赌场开设地点,二人分别联系赌客,于2014年10月22日20时许,组织参赌人员刘某、黄某、张某、敖某、顾某、朱某等30余人在启东市吕四港镇如意村二十八组高永兵宅新建楼房内,以扑克牌“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被告人徐某、周某以庄家每赢人民币2000元收取人民币100元的抽头渔利款。当日23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查获参赌人员30余人,缴获赌资人民币144870元、港币68800元、赌具扑克牌1副及当天抽头渔利款人民币3800元。
被告人徐某、周某于2014年10月22日在赌场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周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两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卢某、刘某、黄某、张某、敖某、顾某、朱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启东市公安局现场扣押的抽头渔利款人民币3800元等物证,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徐某、周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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