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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刑初字第0006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住浙江省象山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颍泉区,住安徽省颍泉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1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颍泉区,住安徽省颍泉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良清,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乙(系被告人刘某甲之哥),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颍泉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刘某甲、杨某甲、刘某乙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刘某甲、杨某甲、刘某乙,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李良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于2013年10月16日凌晨1时许,与李文虎、刘源、陈蒙蒙(均已判刑)及云鼎娱乐会所经理闫某等人至启东市吕四港镇麒麟阁酒店202包厢吃夜宵。期间,被告人孟某及李文虎、刘源等人因琐事与在该酒店203包厢吃夜宵的被害人石某、韩某、胡某、冯某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孟某被对方打伤后回到202包厢心生不满而与刘源、李文虎等人商议欲报复对方,并打电话纠集人员准备斗殴。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刘某乙经纠集后赶至麒麟阁酒店。被告人孟某、刘某甲、杨某甲、刘某乙及李文虎等人持啤酒瓶、椅子等物砸打被害人石某、韩某、胡某等人并对对方拳打脚踢。数分钟后,被告人孟某、刘某甲、杨某甲、刘某乙等人离开现场。被害人石某、韩某、胡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酒店包间部分财物被损。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石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韩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胡某的损伤程度为不足轻微伤。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麒麟阁酒店内被损财物价值人民币16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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