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启刑初字第0020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个体工商户。曾因赌博,先后于2010年10月、2012年7月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4)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晋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苏F×××××号二轮摩托车从启东市汇龙镇长兴街水果批发市场出发,沿长兴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公园路后,沿公园路往南行驶至紫薇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至启东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胡某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行车路线图、血样提取登记表、调取的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辆查询信息,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麒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凤玲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