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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南民初字第00160号
原告曹某。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 判 员  袁慧剑
代理审判员  刘兴海
人民陪审员  李永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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