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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0040号
公诉机关海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总经理助理。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经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怡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听审员朱群、刘炎、蒋根参加庭审旁听。现已审理终结。
海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与储某、莫某、王某(均已被判刑)合谋通过在老挝金木棉赌博公司获得的账号来开设赌场牟利。2013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某通过储某购买的该赌博公司的赌博网站代理账号“63×××72”,与储某、莫某、王某等人利用互联网转播赌博现场,在海安县海安镇、城东镇、墩头镇等地组织多人以“百家乐”的形式连线境外赌场投注进行赌博,并以该代理号开设的赌博会员号所产生“洗码量”的0.8%从中获取“洗码费”,在被告人陈某参与期间该赌场共计获利人民币54.3574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同案犯储某等人的供述,书证赌博投注账户明细以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主犯,同时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陈某参与网络赌博时,见有利可图,遂与储某、莫某、王某(均已被判刑)合谋,通过储某在老挝金木棉赌博公司购买的账号来开设赌场牟利。2013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某通过储某购买的该赌博公司的赌博网站代理账号“63×××72”,与储某、莫某、王某等人利用互联网转播赌博现场,在海安县海安镇、城东镇、墩头镇等地组织多人以“百家乐”的形式连线境外赌场投注进行赌博,并以该代理号开设的赌博会员号所产生“洗码量”的0.8%从中获取“洗码费”,在被告人陈某参与期间该赌场共计获利人民币54.3574万元。期间,被告人陈某出资人民币15万元用于赌场进行周转,负责组织参赌人员,并从该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陈某与莫某、储某于2013年5月1日至6月12日间,通过“63×××72”代理号开设的“20941682”、“84563682”、“46152237”、“52989459”、“82024217”五个赌博会员号,先后在海安县海安镇、城东镇等地,组织陆某、宗某、顾某、吉某等人参与赌博。期间,上述赌博会员号累计产生洗码量5265.3235万分(1分折合人民币1元),获取“洗码费”人民币42.12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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