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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二初字第0042号
公诉机关海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欣某,农民。曾因盗窃,于2008年11月被淮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2年7月2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
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欣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欣某于2011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6日,单独或伙同闫某(另案处理),先后至海安县、如皋市等地,采取撬门入室、推门入室等方式,盗窃作案八起,窃得现金人民币13766元及三轮车、水晶手链、白酒等。经鉴定,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745元,款物合计人民币14511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欣某于2011年12月19日晚,至海安县海安镇平桥村十七组某号韩某家,撬门入室,窃得三轮车一辆,后由韩某在被盗现场附近自行找回。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26元。
2.被告人欣某于2011年12月19日晚,至海安县海安镇平桥村八组某号杨某家,推门入室,欲实施盗窃,后因被害人发现而未能得逞。
3.被告人欣某于2014年5月7日晚,至如皋市城北街道袁桥村29组张某乙家,撬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13000元。
4.被告人欣某于2014年11月22日晚,至海安县海安镇营溪村二组某号陈某丁家,撬窗入室,未窃得财物。
5.被告人欣某于2014年11月22日晚,至海安县海安镇营溪镇二组某号孙某家,撬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20余元。
6.被告人欣某于2014年11月22日晚,至海安县海安镇营溪村二组某号陈某家,撬窗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30余元及水晶手链3根。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24元。款物合计人民币54元。
7.被告人欣某于2014年12月6日晚,至海安县海安镇谢庄村十六组某号张某甲家,撬门入室,窃得至尊经典白酒1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元。
8.被告人欣某伙同闫某于2013年12月13日晚,至海安县雅周镇雅湾村二十三组某号周某家,撬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716元及中南海香烟一条、软包玉溪香烟一条、五星苏烟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0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2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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