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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二初字第0041号
公诉机关海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经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
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2月21日夜,至海安县海安镇通榆中路建材市场二楼,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先后盗窃6家商铺,共计窃得笔记本电脑2台、香烟4包及现金人民币370元。经鉴定,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676元。款物合计人民币2046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2月21日夜,至海安县海安镇通榆中路建材市场2幢某室曹某开的某地板店,撬门入室,窃得黑色方正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600元。
2.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2月21日夜,至海安县海安镇通榆中路建材市场7幢某室蔡某开的某客服中心店,撬门入室,窃得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900元。
3.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2月21日夜,至海安县海安镇通榆中路建材市场2幢某室杨某开的某吊顶店,撬门入室,窃得软中华香烟、云烟软珍品香烟各2包,价值人民币176元。
4.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2月21日夜,至海安县海安镇通榆中路建材市场7幢某室管某开的某灯具店,撬门入室,未窃得财物。
5.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2月21日夜,至海安县海安镇通榆中路建材市场2幢某室黄某乙开的某地板店,撬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250元。
6.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2月21日夜,至海安县海安镇通榆中路建材市场2幢某室马某开的某家居照明店,撬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120元。
2013年2月22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海安县公安局经侦查发现被告人黄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2014年12月27日将其抓获,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046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相应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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