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二初字第0027号(2)
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杨某、方某人民币一千四百零八元四角,退赔被害单位江苏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三百元,退赔被害单位江苏某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一千一百零八元四角。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孙洁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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