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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0033号
公诉机关海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5日被海安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军,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安某,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5日经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海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文惠,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春晖,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永军,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戎某,农民。曾因盗窃,于2009年7月24日被海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因拟转治安处罚而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5日经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海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
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徐某、顾某、戎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某、安某、谭某、徐某、顾某、戎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淳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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