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安刑初字第0033号(3)
据此,对被告人陈某、徐某、顾某、戎某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被告人高某、安某、谭某、徐某、顾某、戎某共同适用该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高某、安某、谭某同时适用该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对七名被告人同时适用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对被告人高某、徐某、顾某、戎某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陈某、安某、谭某、徐某、顾某、戎某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徐某、顾某、戎某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陈某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八条,对被告人陈某、谭某同时适用该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谭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上述缓刑的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
被告人安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
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4年10月11日至同年10月24日被羁押14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
被告人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4年10月11日至同年10月24日被羁押14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
被告人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4年10月11日至同年10月24日被羁押14日,2014年11月3日至同年11月28日被羁押26日,合计被羁押40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谭成德
人民陪审员  郭仲明
人民陪审员  蔡庆观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欣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