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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二初字第0026号
公诉机关海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甲,农民。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经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甲于2012年中旬,从其女儿田某乙处得知“复方风湿关节炎胶囊”未依法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系假药的情况下,仍以每瓶(内含100粒)13元或15元的价格通过邮寄的方法从河南某地购进该药品,并以人民币15元/瓶或0.3元/粒不等的价格在海安县境内销售给江某、花某等人,销售金额人民币174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9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田某甲于2013年3月,先后3次以15元/瓶的价格向江某销售“复方风湿关节炎胶囊”7瓶。
2.被告人田某甲于2014年6月的一天,在其位于海安县城东镇五坝花苑某幢某号的家中,以0.3元/粒的价格向花某销售“复方风湿关节炎胶囊”42粒。
3.被告人田某甲于2014年7月的一天,在其位于海安县城东镇五坝花苑某幢某号的家中,以0.3元/粒的价格向陆某销售“复方风湿关节炎胶囊”28粒。
4.被告人田某甲于2014年8月11日,在海安县城东镇南屏邮政所附近以1元/粒的价格向韩某销售“复方风湿关节炎胶囊”30粒,同月16日、20日先后两次以0.3元/粒的价格在上述地点向韩某销售“复方风湿关节炎胶囊”各30粒。
2014年10月15日,海安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田某甲有销售假药的嫌疑,遂于同日立案,并将被告人田某甲抓获归案。经讯问,被告人田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海安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田某甲尚未销售的“复方风湿关节炎胶囊”358粒。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乙、陆某、花某等人的证言,物证海安县公安局扣押的复方风湿关节炎胶囊(照片),书证海安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手机短信截屏、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复方风湿关节炎胶囊说明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记录、海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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