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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0034号
公诉机关海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居某,个体工商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春晖,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宇,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居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居某及其辩护人罗春晖、陈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被告人居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罗春晖、陈宇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犯罪数额较小,收益少,被告人被查处的赌博机数量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犯罪后能够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经营的赌博机设置在中小学附近,但其从未允许中小学生或者未成年人玩赌博机,可见其主观恶性较小。5.被告人家庭情况困难,且其悔罪态度较好。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居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4年9月至11月间,在海安县李堡镇新建中路某号(海安县李堡中学附近)其经营的某溜冰场内,放置斗地主机2台、老虎机1台及含6个独立操作单元的捕鱼机1台,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
2014年11月13日海安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称在海安县李堡镇新建中路某号某溜冰场有人赌博,民警赶赴现场,发现被告人居某涉嫌开设赌场,遂于当日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讯问,被告人居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开设赌场的事实。
案发后,海安县公安局扣押了涉案的斗地主机2台、老虎机1台及捕鱼机1台(含六个独立操作单)。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居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居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李某、陆某、徐某、蔡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海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破案经过、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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