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安刑二初字第0006号
公诉机关海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厨师。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4年6月6日被海安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经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厨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经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4)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杨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静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某与蒋某(另案处理)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杨某与蒋某于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间,分别结伙,先后至海安县海安镇各地,盗窃作案13起,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以及汽油、摩托车等物品。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2015.02元,款物合计人民币2515.02元。其中,被告人顾某参与盗窃作案11起,涉案数额人民币2485.38元;被告人杨某参与盗窃作案9起,涉案数额人民币533.02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顾某及蒋某于2013年11月的一天,至海安县海安镇泰宁市场“满堂红”店门口,窃得电瓶1只(未能估价)。
2.被告人顾某及蒋某于2014年2月的一天,至海安县海安镇海化路45-88号楼门前,窃得王某甲停放于该处的海王星摩托车1辆及该车后备厢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5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850元。
3.被告人顾某及蒋某于2014年4月的一天,至海安县海安镇通榆路立发路口五羊本田摩托城,窃得联想牌台式电脑1台、视频影视机1台、玻璃桌2张、椅子6把、电解液3瓶。经鉴定,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976元。
4.被告人顾某、杨某及蒋某于2014年8月底的一天,先后至海安县海安镇明珠城,“尚姿蝶”门前、海安县人民医院南门东侧、中大街26号华艺钟表店门前,窃得停放于上述地点的摩托车内的汽油合计5L(未能估价)。
5.被告人杨某及蒋某于2014年9月的一天,至海安县海安镇东洲公园附近,窃得王某乙停放于该处的苏F×××××号面包车的汽油4L。经鉴定,汽油价值人民币29.64元。
6.被告人顾某、杨某及蒋某于2014年9月的一天,至海安县海安镇闸东小区9幢的楼道内,窃得停放于该处的1辆摩托车内的汽油7L(未能估价)。
7.被告人顾某、杨某及蒋某于2014年9月的一天,至海安镇原品王酒厂门市部门前,窃得丁某停放于该处的苏F×××××号面包车的汽油5L。经鉴定,该汽油价值人民币57.05元。
8.被告人顾某、杨某及蒋某于2014年9月的一天,至海安镇河滨东路84号楼楼下,窃得停放于该处的1辆面包车的汽油6L(未能估价)。
9.被告人顾某、杨某及蒋某于2014年9月的一天,至海安县海安镇海安宾馆对面的停车场,窃得停放于该处的1辆面包车的汽油15L(未能估价)。
10.被告人顾某、杨某及蒋某于2014年9月的一天,至海安镇原品王酒厂门市部门前,窃得丁某停放于该处的F523RJ号面包车的汽油13L,经鉴定,该汽油价值人民币96.33元。
11.被告人顾某、杨某及蒋某于2014年9月的一天,至海安镇安平路平桥南侧小公园内,窃得周某停放于该处的珠峰牌摩托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50元。
12.被告人顾某及蒋某于2014年10月12日凌晨,至海安县海安镇万丰休闲对面的公园内,窃得“死飞”牌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6元。
13.被告人杨某及蒋某于2014年10月17日中午,至于海安县海安镇永安路奥体新城附近,对吉某停放于该处的苏J×××××号桑塔纳轿车实施盗窃时,因被吉某发现而未能得逞。
2014年10月17日,海安县公安局接到吉某报警,侦查人员赶赴现场传唤被告人杨某及蒋某。被告人杨某主动交代了准备盗窃桑塔纳轿车的事实,同时交代了伙同被告人顾某、蒋某共同作案的事实。同日,被告人顾某被抓获归案,亦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海安县公安局扣押了联想牌台式电脑1台、桌子2张、椅子6张、电解液3瓶、视频影视机1台,已发还给被害单位五羊摩托城员工陈某;扣押珠峰牌摩托车1辆,已发还给周某;扣押了摩托车、自行车各1辆、白色卡箱1只、铁皮桶1只,暂存于公安机关。被告人顾某退出赃款人民币700元,被告人杨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53元,已和蒋某退出的赃款一同发还给相应被害人。其中,被告人顾某与蒋某以人民币350元退赔了王某甲海王星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50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