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刑二初字第00261号(2)
一、被告人倪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蔡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茅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倪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倪某某继续退出尚未追缴的赃物,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谈永敏
代理审判员 李盼盼
人民陪审员 余家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雪麟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