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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刑初字第00040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路之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取保候审。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步青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5018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虎丘区淮海街狮山路口南时与苏E2PM38出租车发生两车事故,致苏E2PM38车损价值人民币1340元。后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吕某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吕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5018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虎丘区淮海街狮山路口南时与苏E2PM38出租车发生两车事故,致苏E2PM38车损价值人民币1340元。后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
被告人吕某某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吕某某预交罚金保证金计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卢某、倪某某、倪XX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损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驾驶证信息、驾驶车辆信息、抽取被告人血样登记表,谅解书,维修发票,预交罚金保证金收据,被告人吕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吕某某能预交罚金保证金且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吕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认为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决定对被告人吕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及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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