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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刑初字第00066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男,1982年7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2005年4月15日曾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14年10月21日被留置盘问,次日因涉嫌赌博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步青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孟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租赁的本市虎丘区梧桐墅花园13幢XXX室聚集陈某某、张某某、史某某、胡某某、谢某某、陆某某、马某某、张某、孙某某、姚某某、张XX、张MM、钦某、高某某、李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以“筒子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收缴无主赌资人民币11万元及赌资人民币355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孟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孟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孟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租赁的苏州市虎丘区梧桐墅花园13幢XXX室聚集陈某某、张某某、史某某、胡某某、谢某某、陆某某、马某某、张某、孙某某、姚某某、张XX、张MM、钦某、高某某、李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以“筒子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并收缴了赌具骰子4枚、麻将盒1个、麻将牌1副,无主赌资人民币11万元及赌资人民币33550元。扣押赌资人民币2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孟某某、孟X、孟XX、张某某、姚某某、陆某某、孙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史某某、胡某某、张某、高某某、马某某、钦某、谢某某、张MM、张XX、薛某某、孟M、张M、陈M、王M、陈M、夏MM、许MM、徐MM、邵MM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及赌具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书,被告人孟某的身份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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