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刑初字第00043号(2)
一、撤销(2013)虎刑二初字第025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的缓刑。
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与前罪判处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拘役五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
三、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
四、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责令被告人李某、周某、杨某某与先期已判决的邓某、刘某某、陈某某、杨某共同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徐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许修尧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钱苏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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