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刑初字第00034号(2)
一、被告人叶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盼盼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雪麟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