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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刑初字第00035号(2)
二、被告人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期顺延,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龚 雷
代理审判员  李盼盼
人民陪审员  谢达才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雪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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