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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刑初字第00046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4年5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谈海圣,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4年7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4年4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取保候审。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潭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及其辩护人谈海圣、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4月28日期间,被告人钱某某为牟利在本市虎丘区浒墅关镇兴贤广场二楼“梦鱼动漫城”内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与被告人王某某签订协议,合谋对外宣称被告人王某某是“梦鱼动漫城”经营者以便逃避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钱某某开设赌场仍受雇于被告人钱某某,并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包庇被告人钱某某。2014年4月28日,民警在该游戏房内查获赌博机28台以及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的张某某、朱某某等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钱某某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钱某某、王某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钱某某、王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谈海圣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被告人钱某某系初犯、坦白,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钱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4月28日期间,被告人钱某某为牟利,在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兴贤广场二楼“梦鱼动漫城”内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与被告人王某某签订协议,合谋对外宣称被告人王某某是“梦鱼动漫城”经营者以便逃避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钱某某开设赌场仍受雇于被告人钱某某,并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包庇被告人钱某某。
2014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游戏房内查获并收缴赌博机28台,查获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的张某某、朱某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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