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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刑初字第00323-1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项某,男,1990年10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5月22日被留置盘问,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7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2014年5月22日被留置盘问,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梁学兵,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戚某某(绰号老虎),男,1988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5月22日被留置盘问,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4)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侍某某、项某、唐某某、戚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侍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侍某某中止审理,对被告人项某、唐某某、戚某某继续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潭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某、唐某某、戚某某及辩护人梁学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侍某某在冯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伙同项某、唐某某、戚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晚至次日午后,将被害人张某带至本市枫桥路七天快捷酒店、马浜花园小区、新区公园、何山公园、统领歌城等地扣押,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张某索债,后被民警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项某、唐某某、戚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主犯,且均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项某、唐某某、戚某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项某、唐某某、戚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此次犯罪是法律意识淡薄所致,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侍某某在冯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伙同项某、唐某某、戚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晚至次日午后,将被害人张某从苏州市枫桥路七天快捷酒店8301房间带至马浜花园小区178幢XXX室、新区公园、何山公园、统领歌城V78包厢等地扣押,并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张某索债,后被民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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