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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刑初字第00355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被告人罗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8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雷某,女,1994年3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被告人雷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8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女,1993年5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黄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8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4)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雷某、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潭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雷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雷某于2013年4月至7月期间,先后三次容留黄某、李某某、唐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黄某于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期间,先后二次容留罗某、雷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案发后,被告人雷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归案后,被告人罗某、雷某、黄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雷某、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雷某、黄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雷某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雷某、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罗某、雷某、黄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罗某、雷某、黄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罗某、雷某先后三次容留黄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雷某在本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新浒花园20幢XXX室其共同暂住地的卧室内,容留黄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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