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虎刑初字第00372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被害人),男,1994年4月24日生,汉族。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1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在苏务工人员。2014年10月5日被留置盘问,次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4)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徐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田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方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理想家园94幢北侧空地处,与被害人徐某某因婚恋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后,遂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徐某某身上多处捅伤。经苏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田某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诉称:2014年10月5日,被告人田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理想家园94幢北侧空地处将其打伤,案发后至今只垫付了医药费人民币2000元,现要求被告人田某某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为证明上述赔偿请求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田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晚上,被告人田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理想家园94幢北侧空地处,与被害人徐某某因婚恋纠纷发生冲突后,遂持折叠刀捅伤被害人徐某某。经苏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其自愿认罪。
另查明:被害人徐某某受伤后于2014年10月6日至苏州大学附属瑞华医院入院治疗,同年10月17日出院,共住院11天,支付医药费计人民币36330.95元,支付陪护费人民币800元,遵医嘱休息2周,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已垫付医药费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伤情、病例资料、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发票,被告人田某某及被害人徐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非法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婚恋纠纷引起且被告人田某某案发后已垫付了部分医药费,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但被告人持刀击打被害人并造成对方受伤,量刑时也应酌情从重处罚。同时,因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徐某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考虑的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的诉讼请求,经查: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有关费用标准,认定应赔偿的医疗费为人民币3633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人民币198元,交通费酌定为人民币1000元,护理费为人民币800元,误工费为人民币2228.63元,营养费为人民币33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0887.58元,扣除被告人已垫付的人民币2000元,田某某就本案应赔偿原告人徐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8887.58元。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
二、被告人田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八千八百八十七元五角八分。
(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