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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刑初字第00369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在苏务工人员。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王XX,女,1994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在苏务工人员。2014年8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4)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潭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6、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王XX共同或单独在本市虎丘区惠丰花园二区121幢XXXX室租住的房间内先后五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XX的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均系主犯;鉴于其均为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王XX,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王某某、王XX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单独或者伙同王XX在苏州市虎丘区惠丰花园二区121幢XXXX室租住的房间内先后五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王XX在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惠丰花园二区121幢XXXX室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张某、甘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王XX在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惠丰花园二区121幢XXXX室租住的房间内容留甘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惠丰花园二区121幢XXXX室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张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王XX在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惠丰花园二区121幢XXXX室租住的房间内容留陈某某、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王XX在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惠丰花园二区121幢XXXX室租住的房间内容留陈某某、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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