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刑初字第0109号(2)
被告人吴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4年9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季志康
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
人民陪审员 马爱辉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黎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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