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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刑初字第011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公司职员。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4)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4年2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7日00时40分,被告人潘某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在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同丰路珠江御景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被告人潘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潘某主动向案发现场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7日00时40分,被告人潘某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在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同丰路珠江御景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珠江御景小区售楼处玻璃墙损坏,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被告人潘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6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潘某主动向案发现场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潘某已对被害单位进行赔偿。
上述事实,由公诉人当庭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颜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6日晚上,其和潘某等朋友一起吃饭,期间其和潘某都喝酒了。晚上23点多,潘某驾驶着号牌为苏E×××××小型轿车载着其、颜某乙和颜某乙的女朋友,先把颜某乙和颜某乙的女朋友送到黄埔城市花园后,潘某又驾车带其行驶到珠江御景小区找其朋友顾某,在小区内潘某倒车转弯时将珠江御景小区售楼处的玻璃撞碎了,之后,其就和潘某换了位子,其将车开到樾城花园和顾某回合,然后去送了一个朋友回家,接着陪顾某去找手机。10月27日1时左右,又驱车回到珠江御景小区,看到警察都在,就将车子停下来,警察进行询问,潘某当时就主动承认了玻璃是他开着苏E×××××小型轿车撞坏的。
2、证人顾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6日19点多,其、颜某甲、颜某乙、潘某等人在昆山市同丰路藏书羊肉店吃晚饭,席间其没喝酒,其他人喝了酒。大约22点30分,其驾驶轿车送朋友回家,10月27日凌晨潘某和颜某甲驾驶一辆轿车来找其,之后其驾驶轿车在前,颜某甲驾驶他们来时的那辆轿车载着潘某和其朋友跟在后面,其先驾车回珠江御景小区,刚进小区就发现小区售楼处玻璃墙碎了,当时警察在现场,颜某甲先驾驶驾车载着潘某送其朋友回去后,颜某甲驾驶轿车载着潘某又回到珠江御景小区,他们进入小区时,被警察查获,之后他们被警察带到兵希派出所,并且交警达到后,对颜某甲和潘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之后警察带颜某甲和潘某去医院提取血样。
3、证人颜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7日凌晨,潘某在昆山市珠江御景小区售楼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其当时不知道,10月27日早上10时,潘某给我打电话的时候才知道的。
4、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6日晚,其和男友颜某乙、潘某、颜某甲等一群朋友吃饭,期间都喝了酒,饭后潘某驾驶着奔驰车送完其和男友,潘某就驾车离开了,后面事情就不知道了。
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7日凌晨,其在珠江御景里值班巡逻时,听到有人喊有人开车撞了售楼处的玻璃墙,其到了事发现场,小区售楼处的大门玻璃墙都被撞碎了,车已经离开了现场,就报了警。没过多久,民警就到事发现场了,民警到了之后,对现场进行勘查时,两辆轿车进来了,一辆是红色的马自达还有一辆是奔驰车,他们开到撞碎玻璃的地方就停了下来,东门值班的人就打电话说那辆奔驰就是20分钟前开出的肇事车辆,警察就去查看那辆奔驰车,发现车后部有许多玻璃渣子,随后警察对驾驶员跟车上的人员进行了询问后,把奔驰车上的人员跟马自达车上的人员一起带走了。
6、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检测笔录,证实经呼气测试,被告人潘某酒精含量为73mg/100ml。
7、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潘某抽取了血样。
8、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潘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6mg/100ml。
9、刑事照片,证实案发现场车辆情况、呼气和抽血情况、卡口抓拍情况。
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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