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吴刑初字第0293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绰号“小邱”),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羁押),同年6月25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晖,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绰号“油老板”),个体经营者。曾因赌博于2013年4月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任洁,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华,个体经营者。曾因赌博于2013年4月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徐玲,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4)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沈某、金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9月16日,公诉机关以吴检诉刑追诉(2014)1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华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出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战立伟出庭支持公诉。上列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中,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金某、沈某、金华经预谋后,于2013年5月4日至8日间,先后在昆山市张浦镇南港村增光村胡家潭41号、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原交警中队北侧厂区一房间、甪直镇西横村72号、甪直镇光辉村苗积楼3号、甪直镇碛砂村一拆迁房等地,开设赌场,多次聚集多人以“押宝”的形式进行赌博。该赌场非法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四万余元。被告人沈某、金华于2013年5月31日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