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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刑初字第0293号(4)
一、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8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6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金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6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金某、沈某、金华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华益峰
人民陪审员  钱旻雯
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亦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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