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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刑二初字第0015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羁押),同月2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涤瑕、严晓燕,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4)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在担任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仓库管理员期间,于2014年11月14日20时许,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成品仓库内的7/16插孔、7/16连接器、19外壳、20外壳、AISG连接组件等成品,总计23种45891个,偷运出公司,后在销赃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94891.45元。
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马剑的报案陈述,证人季某的证言笔录,清点记录,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赃物照片,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书,发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清单、对账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苏州瑞可达员工花名册、岗位说明书,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孙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希望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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