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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刑初字第0637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2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4)1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战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某于2014年6月23日19时40分许,酒后驾驶苏E×××××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晓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晓市路东方大道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戴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6mg/100ml。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被告人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于2014年6月23日19时40分许,酒后驾驶苏E×××××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晓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晓市路东方大道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戴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6mg/100ml。
被告人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戴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路口等红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2、查获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戴某系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晓市路东方大道路口处被查获。
3、二轮摩托车照片证实,被告人戴某驾驶的机动车的情况。
4、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戴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
5、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戴某取得了驾驶资格证E证,及其驾驶的车辆的情况。
6、被告人戴某供述,2014年6月23日晚,其和张某在甪直水产饭店吃饭,期间其喝了二两白酒、二瓶啤酒,19时40分结束后其驾驶苏E×××××普通二轮摩托车离开,出了巷子开到晓市路东方大道路口等红灯时,被民警查获。
7、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6月23日晚,其和戴某一起吃晚饭,期间戴某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和二瓶啤酒,后戴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离开,次日听说戴某被民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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