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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刑初字第0445号(2)
(4)证人黄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某丁案发当日,周某乙、周某乙儿子、李某乙及其在码头场地上碰到,期间,周某乙与其发生争执,李某乙将周某乙拦住。周某乙朝李某乙吐口水,李某甲冲到李某乙背后与周某乙相互用拳隔着李某乙打对方上身,李某乙一直在中间,后被他人拉开。后周某乙捡了一块砖头但被他儿媳拉住,后砖头掉了,周某乙仰某跌倒了,周某乙马上爬起来,又与李某乙吵,其就往回走,等其再次回头时又看到周某乙再一次仰某朝天跌倒。周某乙让其儿子报了110,过了一会儿周某乙来到其办公室,周头部右侧耳朵上方出血,他还不时的摸头部,之后还与其等谈码头的事情,其等在办公室谈了一个小时,没谈成就各自回去了。下午16时,周某甲说其父亲受伤了。
(5)证人胡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码头的水泥搬运工,李某乙是其老板。案发当日黄老板与周某乙发生争执,李某乙拉住周某乙,周某乙朝李某乙吐口水,李某甲见状用右手朝周某乙头部位置挥了一下,但其未看到是否打到了。其上去将李某甲拉开。周某乙又拿了一块多孔砖准备去砸黄老板,周某乙的工人上去把砖抢下来,李某乙也拉住周某乙,过了一会儿,李某乙把周某乙放开了,过了一分钟,周某乙突然仰某倒地,后脑勺着地,周某乙就自己坐起来,看他晕乎乎的,周某乙的工人就将其扶到一边了。
(6)证人李某丙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码头上的黄沙老板,案发当日,其在码头场地上听到李某乙和周某乙吵架,周某乙还与黄老板吵,周某乙身上有酒味,其和李某乙拦在黄老板和周某乙中间劝他们。周某乙朝李某乙吐口水,其将黄老板往后推,李某乙还站在周某乙面前把周某乙挡住,让周某乙往后退,周某乙退到沙石堆边上,周向后倒下去,后脑勺着地倒在地上,周某乙的儿子就报警了。后来他们还吵,过了一会儿他们也进办公室谈了一会儿,周某乙就回家了。
(7)证人卢某、汪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等是李某乙的工人,案发当日,周某乙与黄某吵架,李某乙站在中间拉架,周某乙要捡砖头打黄某,后被他人拦住了,周某乙突然仰某倒地,后被人扶起。
(8)证人方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周某乙的工人,当日中午,周某乙、黄老板、李某乙、李某甲在争吵,后听到砖堆附近有摔倒声,其发现周某乙仰某躺在地上,李某乙空手站在周某乙脚边,李某甲也空手站在砖堆附近。其把周周某乙扶起来,他在地上坐了一会儿,周某甲就报警了。
(9)证人崔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周某乙的手术医师,周某乙的右侧颞骨站立位前后位置发生骨折。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现场地点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新峰村前村南宏盛搅拌站对面码头,周某乙摔倒的地点在砖堆旁边的地面。
5、书证:
(1)苏州大学附属瑞华医院入院记录、CT报告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证实,案发当日15时许,周某乙至苏州大学附属瑞华医院,经CT检查系“右侧颞顶部硬膜外、硬膜下血肿伴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可能。右侧颞骨骨折,右顶部皮下血肿”,后行右侧颞顶枕部硬膜外血肿清除术,手术中发现“见颞骨前后行长9厘米之线性骨折线,骨缝渗血”。
(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实了报警时间为案发当日中午12时44分。
(3)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周某乙达成和解协某李某乙赔偿了被害人周某乙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万元,被告人李某甲取得周某乙的谅解。
(4)被告人李某甲及被害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某甲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6、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周某乙此次颅脑外伤的损伤程度已构成人体重伤二级。
7、被告人李某甲当庭也对其殴打被害人头部的事实作了供述,其在公安机关对被害人进行了辨认。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击打部位与被害人损伤部位不吻合,反而损伤部位与跌倒碰撞地面的部位吻合,故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被告人李某甲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害人仰某倒地造成被害人右顶枕部着地,但着地部位右顶枕部或其对冲位置并未发生骨折,故可以排除系被害人仰某倒地造成被害人右颞骨骨折及右颞顶某证人徐某、周某甲、被害人周某乙证实被告人周某乙打击被害人周某乙的部位为右太阳穴,被害人周某乙的手术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害人周某乙的右颞骨骨折为“前后行长9厘米之线性骨折线,骨缝渗血”,该骨折部位与被告人打击部位相吻合,伤后临床诊断为“右颞顶枕部急性硬膜外血肿、脑疝前期、脑挫裂伤、右颞骨骨折、头皮挫伤并头皮血肿等”,从该血肿部位及骨折线的长度来看,该右颞骨骨折与被害人右颞顶枕部硬膜外血肿有直接相关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的打击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充分。综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甲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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