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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刑初字第0626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员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羁押),同年6月20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4)1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12月1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彦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于2014年6月8日18时许,在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村(10)陈村里,因安装电视天线与被害人戴某发生纠纷,被告人张某甲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戴某胸部,致其右胸4、5、6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属人体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村(10)陈村里其表哥张某乙处,因张某乙架梯将电视天线安装在隔壁邻居戴某的门楼上,与戴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甲也参与了争吵并与戴某发生扭打,被害人戴某用筷子将张某甲脸部戳伤流血,张某甲即用拳击打了戴某胸部,后被他人劝开。
经法医鉴定,戴某因外伤致右胸4、5、6肋骨骨折,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事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戴某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戴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戴某的报案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6月8日晚上6点多,其看到张某乙架梯子爬到其家围墙上装卫星天线,其就不让安装,后与张某甲等人吵起来,其看见张某甲冲过来就拿筷子朝他脸上戳,把张某甲的脸戳破。后张某乙也过来帮忙打其,张某甲和张某乙中的一人抱着其,另一个打其身上,后被他们按到在地上拳打脚踢,打了几分钟就被邻居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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