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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刑初字第0471号(2)
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
二、暂扣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成荣
人民陪审员  韩啸威
人民陪审员  陆振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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