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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刑初字第0184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苏州联创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羁押),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沈卫康,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某,苏州联创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羁押),同年8月17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3月2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敬泉,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南京市学大教育专修学校市场部经理。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武建威,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4)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顾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崔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4月1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琪、任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顾某、崔某及上列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院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韦某、顾某多次采取购买、利用网络漏洞下载等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将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案发后,从被告人韦某、顾某处扣押的电脑中查获苏州等地学生个人信息、房屋业主个人信息、企业主个人信息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00余万条。被告人韦某于2013年7月16日,主动向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2011年3月,被告人崔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将其在苏州学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主管期间获取的苏州地区学生个人信息20余万条出售给被告人韦某。2011年7月,被告人崔某在南京市学大教育专修学校工作期间,以人民币12000元左右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南京、常州、扬州等地的学生个人信息共计60余万条。后于2013年将上述购买的部分学生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韦某。案发后,从被告人崔某处扣押的电脑中查获苏州等地学生个人信息、房屋业主个人信息、车主个人信息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0余万条。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顾某、崔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的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顾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韦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崔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韦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韦某从被告人崔某处购买的信息并非履行职务或服务中获取,应予以扣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重复的信息应予以扣除;被告人韦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顾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顾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应为几十万条,从被告人崔某处购买的信息并非履行职务或服务中获取的,应予以扣除;被告人顾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崔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系其单位购买,非其个人购买,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崔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某并非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其所出售的信息也非其单位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故被告人崔某不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崔某在南京市学大教育专修学校工作期间所购买的学生信息系被告人崔某所在单位购买,故被告人崔某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还提出,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崔某构成犯罪,因被告人崔某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韦某伙同被告人顾某采取购买、利用网络漏洞下载等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0余万条,被告人韦某还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0余万条。
被告人顾某于2013年7月16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于2013年7月16日,主动向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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