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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刑初字第0184号(4)
二、被告人顾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缴纳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崔某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至2014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寅
人民陪审员 顾 青
人民陪审员 王佩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含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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