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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沙民初字第0079号
原告柯某。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柯建(代理上列两原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麒政(代理上列两原告),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蔡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柯某、陈某诉被告胡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月峤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7月25日、2014年9月24日、2014年12月24日、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某、陈某的委托代理人马麒政、柯建,被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柯某、陈某诉称:原告柯某系金峰的母亲,原告陈某系金峰与前妻陈峰的女儿,被告胡某系金峰的再婚妻子。2011年7月,金峰在患病期间陆续向原告柯某借款92500元。金峰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太仓204国道南郊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动物检查站)支付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抚恤金、丧葬费等,并补发了工资、公休假补贴,合计141183.46元,该款由被告胡某持有。金峰遗留存款、工资等57388.89元;医保核保款30389.9元;再保险理赔款7380.6元;胡某银行存款合计81098.14元。金峰生前二位好友分别归还了借款11000元、14000元。原告柯某操办了丧葬费事宜并支付相关费用合计53513元。现原告柯某患有疾病,原告陈某尚未完成学业,故两原告继承遗产时应适当多分。在金峰患病期间,被告胡某未尽到照顾的义务,且侵吞金峰的遗产,故被告胡某继承金峰的遗产时应少分。金峰的遗产尚未分割,现起诉要求:1.被告胡某归还原告柯某借款92500元;2.原告柯某、陈某分别继承金峰的遗产41858.30元;3.原告柯某、陈某分别取得金峰的抚恤金21510元。
被告胡某辩称:1.被告胡某用金峰留下的遗产为金峰支付医药费、丧葬费、购买墓地及归还欠款等,现无遗产可供分配。2.被告胡某作为配偶领取的丧葬费已经用于为金峰办理丧葬事宜,且花费了24139元,原告支付的丧葬费不应由被告来承担。3.抚恤金应作为对被告失去配偶的精神抚慰,且该笔钱款也用于归还死者生前的医药费。4.被告及金峰因治病向白某借款45000元,金峰去世后,医保核保款及再保险理赔款等钱款用于归还白某借款。5.金峰婚前向被告借款合计35000元尚未归还,向白某借款7000元由被告代为归还,金峰生病期间被告向亲戚刘某借款60000元用于金峰的治疗尚未归还。上述款项应从金峰的遗产中扣除。6.不存在金峰生前因治病需要向原告柯某借款92500元的事实。7.被告名下80450.74元的银行存款系被告父母存放在被告处的,不属于金峰的遗产范围。8.在金峰生病期间被告长期进行陪护,从未有过殴打一事。原告无理取闹造谣诽谤,对被告造成严重伤害,身体时好时坏不能正常工作,生活来源全靠父母救济,望法庭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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