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沙民初字第0079号(2)
9.金峰死亡前,分别于2004年8月28日、2005年4月7日、2005年10月18日向被告胡某借款10000元、10000元、15000元,合计35000元。
另查明:
1.2005年2月23日,金峰向白某借款7000元,该借款已清偿。
2.金峰的中国银行51×××82账户有存款10108.10元,但原、被告均否认持有该款。
上述事实,由动物检查站出具的证明、银行账户明细单、借条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关于抚恤金、丧葬费、吊唁金等,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1.金峰死亡后,动物检查站支付被告胡某抚恤金43020元、丧葬费6000元。
2.金峰死亡后,动物检查站、沙溪动物防疫站及太仓市农业委员会共支付原告柯某吊唁金4000元。
3.为办理金峰的丧葬事宜,原告柯某支出逝者服装费300元、殡葬材料费5923元等合计6223元,被告胡某支出殡葬服务费3230元、遗相费340元、墓地费用10078元、殡葬材料费7815元等合计21463元。
上述事实,由动物检查站出具的清单和证明、太仓市农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住院报销结账单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诉讼中,被告胡某主张金峰生前分别向白某、刘某借款45000元、60000元。
上述事实,由被告胡某提供的证人白某、刘某的证言、借款合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被告胡某中国银行10×××28账户中存款80450.74元是否属于其与金峰的夫妻共同财产。(2)金峰生前是否因治病需要向白某借款45000元及向刘某借款60000元。
关于第(1)个争议焦点,即被告胡某中国银行10×××28账户中存款80450.74元是否属于其与金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原告柯某、陈某均认为该款是金峰与被告胡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胡某则主张该款是父母寄放在其账户的款项。本院认为:(1)该款在上述银行账户有多次交易记录,对此,被告胡某陈述其将该款用于理财。(2)据被告胡某陈述,其父母自己有银行账户。现被告胡某主张其父母将钱款存入其银行账户,提供证据并不充分。因此,该款系被告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认定该款系金峰与被告胡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第(2)个争议焦点,即金峰生前是否因治病需要向白某借款45000元及向刘某借款60000元的问题。原告柯某、陈某否认金峰向白某、刘某借款。被告胡某主张金峰因治疗需要分别向白某、刘某借款45000元、60000元,并申请白某、刘某出庭作证。本院认为:(1)白某关于出借款项来源的两次陈述不一致,故对白某的证言,本院难以采信。(2)被告胡某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记载借款用途是解决流动资金困难,而不是治疗所需,且刘某认定债务人是被告胡某,故若刘某存在出借60000元给被告胡某的事实,亦认定该笔债务系被告胡某的个人债务。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但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继承处理。原、被告作为金峰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金峰相应的遗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有。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关于金峰的遗产,本院确定如下:
1.关于动物检查站支付的住房公积金10631.08元、工资31649元(补发2010年至2012年上半年)、公休假补贴19875元(2010年至2011年)等合计62155.08元,均是金峰与被告胡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本院确定上述款项中41436.72元(62155.08元×4/6)归被告胡某所有,10359.18元(62155.08元×1/6)归原告柯某所有,10359.18元(62155.08元×1/6)归原告陈某所有。因上述款项由被告胡某持有,故由被告胡某分别支付原告柯某、陈某10359.18元。
2.关于动物检查站支付的社会保险费29880.34元,鉴于其中19594.58元是金峰的个人财产,剩余10285.76元是金峰与被告胡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均由被告胡某持有。本院确定该款中13388.70元归被告胡某所有,8245.82元(19594.58元÷3人+10285.76元×1/6)归原告柯某所有,8245.82元(19594.58元÷3人+10285.76元×1/6)归原告陈某所有。因该款由被告胡某持有,故由被告胡某分别支付原告柯某、陈某8245.82元。
3.关于金峰的中国银行62×××28账户内存款12604.06元,由被告胡某持有。本院确定该款中8402.70元(12604.06元×4/6)归被告胡某所有,2100.68元(12604.06元×1/6)归原告柯某所有,2100.68元(12604.06元×1/6)归原告陈某所有。因该款由被告胡某持有,故由被告胡某分别支付原告柯某、陈某2100.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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