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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少民初字第00002号
原告金某。
被告冯某
原告金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红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被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婚生女冯金娜2006年8月30日生,婚生子冯宣彭2009年9月13日生。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时常争吵,被告性格暴躁,稍不如意就殴打原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冯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不错,并育有一儿一女。被告没有无故殴打原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婚生女冯金娜2006年8月30日生,婚生子冯宣彭2009年9月13日生。随着时间推移,双方感情逐渐变化。2014年7月原告从家中搬出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原、被告结婚长达13年之久且育有两名子女,双方均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共同为孩子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于夫妻间的矛盾纠纷,双方均应理性正确对待,只要在今后生活中,夫妻间经常沟通,相互信任,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双方关系,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得到改善。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金某与被告冯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代理审判员  罗红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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