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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初字第0404号
原告顾某。
委托代理人王敏,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玭(系被代理人外孙女。
原告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黄丽华,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玭。
被告王某。
被告陈某乙。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本案被告一)。
被告陈某丙。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本案被告一)。
原告顾某、陈某甲诉被告王某、陈某乙、陈某丙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金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参加第二次庭审)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敏,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丽华(参加第二次庭审),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玉玭,被告王某(参加第二次庭审)、陈某乙(参加第二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陈某甲诉称:坐落于板桥小桥村新华组(原长泾村新华组)三上三下楼房及平房、畜棚等系陈志明(系原告顾某丈夫,2010年去世)、原告顾某和被告陈某乙、王某于1991年7月共同建造,房屋建造面积为384.84平方米。建房宅基地申请书记载:家庭成员为顾某、陈志明及三被告。1991年太仓市相关部门核发建房宅基地合法面积为220平方米,记载家庭成员为顾某、陈志明及三被告,户主为王某。
2009年,原、被告上述共有房屋被列入岳鹿路项目拆迁范围,2009年9月4日,被告王某与太仓市云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确认被拆迁房屋的合法面积为293.83平方米,房屋各项补偿款及奖励款共计414888.6元(含已支付过渡费18511.29元)。因选择产权置换补偿安置方式,原、被告共获得下列安置房及自行车库:1、恒通花园8幢201室,面积为134.35平方米;2号自行车库,面积为18.36平方米。2、恒通花园3幢604室,面积为69.94平方米,送阁楼52.46平方米;23号自行车库,面积为4.86平方米。3、华盛八园4幢204室,面积为72.41平方米;23号自行车库,面积为5.46平方米。4、华盛八园4幢205室,面积为72.41平方米;17号自行车库,面积为5.46平方米。以上拆迁安置总额为482164.9元,房屋各项补贴等总拆迁款411913.79元,被告于2014年2月10日已结清购房款70251.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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