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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初字第0404号(4)
需要指出的是,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家庭的和睦。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维系家庭和睦的基本要求。本案双方系母女、姐妹关系,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各方当事人应相互尊重与宽容,倍加珍惜血脉亲情,尽心维护家庭和睦。作为女儿、女婿及孙女的三被告应感恩顾某的养育之恩,对年迈的顾某尽心尽力履行赡养照顾义务。作为长辈的顾某应体恤三被告生活中的困难和压力。希望双方在法院判决后,能定纷止争,走出过去的阴霾,家庭重新归于和睦。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华盛八园4幢204室的房屋及23号自行车库属原告顾某、陈某甲所有。
二、原告顾某、陈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王某、陈某乙、陈某丙房屋差价2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2元,由两原告负担7332元,三被告负担1200元。该款两原告已预缴,本院不再退还,三被告负担部分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曹柏鹏
代理审判员  吕金星
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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