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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初字第0404号(4)
安置房安置方法为产权置换,拆迁安置房安置基准面积为293.83平方米,实际安置面积349.11平方米,超面积55.28平方米。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根据拆迁房屋补偿协议书,原、被告分别获得以下安置房:坐落于太仓市经济开发区恒通花园8幢201室,面积为134.35平方米,2号自行车库面积为18.36平方米;坐落于太仓市经济开发区恒通花园3幢604室,面积为69.94平方米,阁楼面积为52.46平方米,23号自行车库面积为4.86平方米;坐落于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华盛八园4幢204室,面积为72.41平方米,23号自行车库面积为5.46平方米;坐落于太仓市经济开发区恒通花园4幢205室,面积为72.41平方米,17号自行车库面积为5.46平方米,其中超面积55.28平方米,被告王某、陈某丙为此补缴购房款70251.11元。
2014年1月17日,被告陈某丙与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签订的《开发区动迁户华盛八园多层安置房协议(六)》第三条约定,超出核定基准面积部分55.28㎡,其中10㎡优惠价为1200元/㎡,10㎡优惠价为2580元/㎡,10㎡优惠价为3200元/㎡,25.28㎡的市场价为3800元/㎡。
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分别向益源房产中介的马海波、老潘房产中介的潘昱、汇龙房产中介的王惠彬咨询了华盛八园4幢204室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价,三人向本院陈述华盛八园4幢204室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价约为5500元/㎡。
另查明:太仓县人民政府太政发(1989)46号文件《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有关政策的处理意见》规定,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1983年1月1日至土地管理法实施,宅基地超过0.35亩的按0.35亩进行申报登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宅基地超过0.33亩按0.33亩即220平方米进行申报登记,与家庭人口及子女是否系独生子女无关。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板桥乡农村建房许可证、太仓县个人建(买)房宅基用地申请书、个人建(买)房平面位置红线图、农村宅基地登记申请书、农村宅基地测丈平面位置红线图及面积计算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岳鹿路项目动迁户认准面积表、委托估价房屋平面图、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专项分户评估表、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成本分户评估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开发区动迁户恒通花园多层安置协议、开发区动迁户华盛八园多层安置房协议、房款结算收据,被告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太仓县民房建筑工程合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费收据、市场管理费收据、村镇规划管理费收据,本院的调查笔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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