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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初字第0404号(6)
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结算表中相关的大部分补偿项目比较清晰,本院仅对区位价补偿作一分析。所谓的区位价,反映的是被拆除房屋楼面价格的一部分,含有土地价格因素在内,但不全部是土地价格。根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2011年1月废止)》的表述:区位是指某一房屋的地理位置,主要包括城市或区域中的地位,与其他地方往来的便捷性,与重要场所(如市中心、机场、港口、车站、政府机关等)的距离以及周围环境、景观等。考虑到区位补偿价在拆迁补偿款中所占的较大份额及该补偿主要是针对被拆迁房屋土地因素的补偿,即对获得宅基地资格及宅基地物理位置的一种补偿,结合被拆迁房屋宅基地批复家庭人口为五人这一情况,本院确定陈志明及顾某享有区位补偿金额中的40%的份额。
综上,考虑双方对被拆迁房屋的投入、相关补偿中应得的份额、相关补偿款在拆迁补偿中的份额以及原告顾某目前住房情况等因素,本院酌定陈志明、顾某在拆迁所得房屋中享有27%的份额,其余部分应属三被告所有。由于陈志明已经去世,其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顾某、陈某乙及陈某甲予以继承,陈志明个人对拆迁所得房屋享有13.5%的份额,上述三位法定继承人各自获得4.5%的份额。综上,原告顾某获得拆迁所得房屋18%的份额,对应面积为52.89㎡(293.83㎡×18%),原告陈某甲获得拆迁所得房屋4.5%的份额,对应面积为13.22㎡(293.83㎡×4.5%)。考虑到拆迁所得房屋均为楼梯房,为了满足顾某居住需求,方便其今后的生活起居,本院确定坐落于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华盛八园4幢204室的房屋及23号自行车库属原告顾某、陈某甲所有,面积差额部分由两原告参照市场价并结合拆迁补偿协议的优惠价、市场价补偿给三被告。同时,为照顾老年人权益,本院酌定两原告就面积差额部分向三被告补偿25000元。
需要指出的是,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家庭的和睦。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维系家庭和睦的基本要求。本案双方系母女、姐妹关系,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各方当事人应相互尊重与宽容,倍加珍惜血脉亲情,尽心维护家庭和睦。作为女儿、女婿及孙女的三被告应感恩顾某的养育之恩,对年迈的顾某尽心尽力履行赡养照顾义务。作为长辈的顾某应体恤三被告生活中的困难和压力。希望双方在法院判决后,能定纷止争,走出过去的阴霾,家庭重新归于和睦。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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