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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少民初字第00049号
原告顾某。
委托代理人池涛,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
原告顾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澄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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