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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少民初字第00431号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王燕兰,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红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燕兰、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3日生婚生子王皓轩。婚前双方感情不稳定,后因怀孕草率结婚。婚后原告一直身体不好,被告却疏于照顾原告,也未承担起家庭责任,双方平时缺少沟通,经常因为琐事争吵。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第一,婚前双方有感情基础,婚后因为工作忙,对家庭照顾确实少,但原告生病被告也陪同看病。第二,被告家庭责任感强,婚后还贷、拆迁房子等都是被告独自承担,两年前为了增加收入、照顾家庭还换了工作。第三,被告很尊重原告,这两年双方几乎没吵过架,孩子刚上幼儿园,应该多替孩子考虑,希望双方能好好相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3日生一子王皓轩。婚前双方感情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夫妻感情受到影响。2014年12月原告从家里搬出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信息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且育有一子,双方均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共同为孩子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于夫妻间的矛盾纠纷,双方均应理性正确对待,只要在今后生活中,夫妻间加强沟通,相互信任,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双方关系,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得到改善。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代理审判员 罗红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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