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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刑二初字第0025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晋某,又名晋小杰,个体经营。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正祥,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4)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晋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竞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晋某及辩护人李正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晋某采用指使他人至被害人杜某等人所在的公司购买木材,由被告人晋某同时汇之前所欠货款至被害人账户的方式,使被害人误认为已收到货款而发货,采用上述手段共骗取被害人杜某、陈某、刘某木材款人民币17554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晋某辩解称,其指使他人冒充安徽商人去买货的货款已经支付,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和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晋某试图以发往安徽货物的货款单抵扣先前的欠款,但是未抵扣成功,故系犯罪未遂;2、被告人晋某已经全部还清所欠的货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晋某无前科劣迹。综上,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公诉人答辩认为,被告人晋某指使他人冒充安徽商人的名义去购买货物,并通过归还先前欠款的方式,使被害人误认为收到货款而发货,系诈骗既遂。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晋某采用指使王某(另案处理)等人至被害人杜某、陈某、刘某所在公司购买木材,由被告人晋某同时汇之前所欠货款至被害人账户的方式,使被害人误以为已收到货款而发货,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杜某、陈某、刘某木材,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99315元,扣除现场已支付货款总计人民币23768元,涉嫌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7554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3月起,被告人晋某向太仓市浮桥镇柏林木业有限公司老板被害人杜某购买木材,共欠下7万余元的货款。2013年5月1日,被告人晋某指使他人至该公司购买38吨方木,口头协议总价74150元,当场支付现金1.5万元,并承诺次日发货前付清余款。次日下午,被告人晋某向柏林公司账户汇款6万元,被害人杜某误以为已收到货款便立即发货至安徽省亳州市,后被告人晋某将该批货物转运并出售。后被告人晋某向被害人杜某称该笔6万元系其所汇之前的欠款。经鉴定,该批木材价值人民币48756元,给被害人杜某造成损失人民币33756元。
2、2013年5月起,被告人晋某向太仓市浮桥镇创杰木材加工厂老板被害人陈某购买木材,共欠下16万余元的货款。2013年7月6日,被告人晋某指使王某(另案处理)购买手机和手机卡,冒充安徽商人到该加工厂购买一批铁杉方木(规格为:3.2*7.2*3米,数量是7770支),口头协议总价9万元,当场支付现金5000元,并承诺次日发货前付清余款。次日下午,王某又支付5000元现金,被告人晋某向被害人陈某账户汇款8万元,被害人陈某误认为是王某转来的货款便立即发货。王某将铁杉方木运输至安徽省亳州市后,被告人晋某将该批木材转运。后被告人晋某向陈某称该笔8万元系其所汇之前的欠款,经鉴定,该批木材价值人民币80559元,给被害人陈某造成损失人民币70559元。
3、2014年3月起,被告人晋某向太仓市浮桥镇创秋木业有限公司老板被害人刘某购买木材,欠下两车木材货款。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晋某指使王某,冒充安徽商人到该公司购买辐射松木,口头协议总价78768元,被告人王某当场支付现金5000元,承诺次日发货前付清余款。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晋某向被害人刘某公司账户汇款8万元,被害人刘某误以为已收到货款,返还给王某6232元现金后立即发货,王某将木材运输至安徽省太和县后,由被告人晋某将该批木材接收。后被告人晋某向被害人刘某称该笔7万元系其所汇之前的欠款,经鉴定,该批木材价值人民币7万元,给被害人刘某造成损失人民币71232元。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晋某已赔偿本案被害人杜某、陈某、刘某相关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未到庭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其系太仓市浮桥镇创杰木材加工厂负责人,其与晋某是2013年5月份的时候通过电话认识的,刚开始的几次合作顺利,后来晋某陆续拖欠了他16万余元的货款。2013年7月6日晚,有一个自称是姓王的男的,说是安徽亳州人,要买一批铁杉方木(数量是7770支、总计53.706立方,总价9万元多点),谈好价格之后姓王的当场付了他5000元钱现金。到了第二天,姓王的到他厂里准备装车发货,当场又支付了5000元现金,并对他讲过会家里有人会将余款8万元打过来,之后,姓王的就到外边打电话了。过了半小时左右,他收到农业银行的短信通知,有一笔8万元的款入账,他以为是姓王的男子打过来的,就发货了。在2013年7月底的时候,他到河南省许昌市的客户晋某那里索要先前的欠款16万余元,晋某坚持讲2013年7月7日已经给他汇过8万元,只欠他8万元,晋某还把2013年7月7日的银行转账单拿出来了。他当时有点不相信,因为按照他与晋某的合作惯例,晋某付款的话,一般都会事前通知他的,而此笔款项晋某没有通知。后来他跟晋某一起去许昌当地的银行查了,发现在2013年7月7日那天,晋某打给他8万元。回到太仓之后,他经过对账发现7月7日只有一批木材运出去,也只有一笔8万元入账,刚好吻合,他就立马给姓王的男子打电话,发现对方手机停机,后来是空号了,他就怀疑7月7日那车货被姓王的男子骗走了,后就到派出所报案了。2013年9月初,他们夫妇再次到晋某门店讨债,晋某刚开始说没钱,想拖一段时间,但他们坚持不同意。次日,他们再次找晋某要钱,晋某咬定已经还了8万元,只欠8万元,7月7日未从他们那里买过货,并让他们给晋某签了一张清账单。他们害怕连8万元也拿不到,于是就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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