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刑二初字第00255号(2)
被害人陈某还对被告人晋某及“姓王某
2、未到庭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其系太仓创秋木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他和晋某是2013年年底开始认识的,前后共做了五笔生意,前两次合作顺利,后来还欠他17万余元的货款。2014年3月17日下午,一个自称是安徽人名叫“王某”的男子到他们厂买78768元的辐射松,当时支付了5000元的定金,并约定于3月20日发货。3月20日下午15时许,那名男子找到他们的会计吴某进行验货,并向会计要了吴某厂里的账号。过了一会,吴某查到有一笔款项进账,于是就给那个男的发货了,并且返还给那个男的6232元现金。2014年4月12日左右,他一个人到晋某门店内对账,晋某当时还了他9万元(其中有1万元现金和8万元的承兑汇票),还欠他8万元。但晋某坚持称,8万元已经于2014年3月20日打到他公司的账户上了,并且还拿出了汇款凭证给他看。他就当场给自己的会计吴某打电话核实。吴某查账后发现3月20日确实有8万元入账,但那是姓王的客户买货的货款,当时联系姓王的,姓王的客户已经关机了。晋某坚持说3月20日的那8万元是他打的,当时已经和他清账了,他没有办法就报了警。
被害人刘某还对自称“姓王的安徽商人”进行了辨认。
3、未到庭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实其系太仓柏林木业的老板。自2013年3月份起,他们厂跟河南省许昌市的晋某做过几次生意,一共给晋某发过6车货,前几次合作还算顺利。但是2013年4月19日发的那车货,货款大概7.1万元一直欠着。2013年5月1日下午,他们厂来了一个女的,说是要买38吨方木,总价值74150元。那女的当场支付1.5万元的定金。次日他们装好货后,与那女的联系,订货的那个女的要另外购买一些打包带和打包器,凑够6万元。大约过了一小时,对方订货的那个女的对他们讲货款打过来了,让他们查一下,当时他看了下手机短信,确实有6万元的货款打到账户上,于是就给对方发货了,这批货是通过太仓的环球物流发到了安徽的亳州。2013年6月10日,他给晋某打电话索要欠款,晋某对他讲不欠那么多钱了,并称2013年5月2日下午已经给他打了6万元,只欠他10137元。后他查了出货单,发现当天下午是发往安徽亳州的货,后他给那个订货的女的打电话,对方电话已经打不通了。后他电话联系河南许昌的晋某,讲他在5月2日收到一批货款,是安徽亳州的,不是晋某的,晋某坚持称是自己打的款,还把汇款凭证给他邮寄过来了,后他就报警了,之后就没有再跟晋某联系了。
4、未到庭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晋某(又名晋小杰)是其妻哥,2013年至今,晋某共先后三次叫他到太仓买方木给安徽那边的工地拉过去。第一次是在2013年热天,晋某让他到太仓买方木,并告诉他卖木材的姓名和电话,还让他在太仓办理一个新的手机和手机号码。他打车到对方厂里,和老板谈好后,就将晋某事先给他的钱作为定金交给了对方老板,并约定货装好后他再付余款。次日,货装好后,他就给晋某打电话并且把发货老板的银行卡号发给晋某,晋某就把余款打过去了,发货老板看到钱到账了,就让他把货物拉走了,他把货运到安徽省亳州市的一个工地,晋某就过去接货。后晋某给了他二千元作为误工费,他把当时在太仓买的手机和手机卡都扔掉了。第二次是2014年3月17日,晋某打电话叫他从太仓市浏家港中学那边购买八九万元的木材,第三天装好货后,他电话通知晋某付款,对方以为是他打的款到了,就让他把货运走了。他按照晋某的意思将货运到了安徽太和的一个工地边上,并将货交给了晋某,之后晋某给了他四千元的误工费,他把新手机和新手机卡都扔掉了。第三次是2014年3月底4月初,晋某让他从老家到太仓买木材,他按照晋某的要求,在太仓买了一部新的手机和手机卡,后联系晋某给他讲的老板。对方叫他坐车到浮桥的一个地方,他还与前两次一样,买货的时候没有提到晋某,验货后付了定金,待对方将货装好后,电话联系晋某打款,后按照晋某的要求将货运到安徽界首那边一个工地边上交给晋某。晋某给他四千元钱,他把新手机和新手机卡都扔掉了。每次去买货,晋某都会让他买一个新的手机和手机卡,然后扔掉,并且对他讲不要给对方讲是晋某买货,他也没给对方讲货款是晋某付的,对方也不知道他和晋某之间的关系。
其还对被告人晋某进行了辨认。
5、未到庭证人晋雪霞的证言:证实其系王某的妻子、晋某的妹妹。之前,她和老公王某在浙江打工,后来帮晋某进过4次木材,2013年的2次,她不清楚去的哪里,也不知道晋某是否给王某钱;2014年的2次,她知道去的是太仓,且事后晋某都会给她老公3000元钱。
6、未到庭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太仓浏家港创秋木业公司的会计。他们公司有一个河南的客户叫晋某,欠了他们公司十几万的货款。2014年3月17日下午,公司来了一个自称姓王的男的,要购买一批辐射松,要他们3月20日送货至安徽太和。并当场给了她5000元现金。3月20日下午,她打电话通知姓王的来提货,并发短信通知姓王的货款是78768元。姓王的到他们公司后先给别人打了个电话,后对她讲货款已经汇过来了,一共汇了8万元,她就把对方多付的6232元以现金形式退给了姓王的。后来刘某到河南找晋某要钱,但晋某讲3月20日已经支付8万元的货款给他们公司了,只欠他们几万元了,并且晋某有凭证的。晋某还讲当时汇款的时候给他们公司的人说了,但他们公司没有人知道晋某于3月20日付款的事。后来他们联系姓王的,姓王的手机已经关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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