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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刑初字第027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个体行医。2005年11月、2011年11月因非法行医先后两次被太仓市卫生局行政处罚,2014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行医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4)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非法行医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曾因非法行医二次被行政处罚,2014年5月7日被告人丁某在其租住房内再次非法行医时,被太仓市卫生局、科教新城派出所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某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2005年、2011年先后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太仓市卫生局行政处罚,2014年5月7日被告人丁某在其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村5组140号租住房内再次非法行医时,被太仓市卫生局、科教新城派出所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证人邱某的证言、辨认笔某本案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太仓市卫生局案件移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丁某的供述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
二、暂扣于本市卫生局医疗用品,予以没收。
上述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裴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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