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太刑初字第0053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无业。1994年9月因犯流氓罪被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年1月7日、7月9日因吸毒分别被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十五日;2014年7月23日因吸毒被太仓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7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4)9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霍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蔡某多次容留王高平、陈某、朱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其位于太仓市浏河镇闸北路92号4幢202室的暂住地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蔡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蔡某多次容留王高平、陈某、朱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其位于太仓市浏河镇闸北路92号4幢202室的暂住地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蔡某在太仓市浏河镇闸北路92号4幢202室的暂住地容留陈某、朱某一起吸食冰毒1次。
2、2014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蔡某在其位于太仓市浏河镇闸北路92号4幢202室的暂住地容留王高平、朱某一起吸食冰毒1次。
3、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蔡某在其位于太仓市浏河镇闸北路92号4幢202室的暂住地容留韩某、仇某、胡传邦一起吸食冰毒1次。
4、2014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蔡某在其位于太仓市浏河镇闸北路92号4幢202室的暂住地容留朱某一起吸食冰毒1次。
5、2014年6月中旬一天,被告人蔡某在其位于太仓市浏河镇闸北路92号4幢202室的暂住地容留胡传邦、仇某一起吸食冰毒1次。
6、2014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蔡某在其位于太仓市浏河镇闸北路92号4幢202室的暂住地容留王高平、朱某、陈某一起吸食冰毒1次。
7、2014年7月5日,被告人蔡某在其位于太仓市浏河镇闸北路92号4幢202室的暂住地容留朱某一起吸食冰毒1次。
8、2014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蔡某在其位于太仓市浏河镇闸北路92号4幢202室的暂住地容留胡传邦一起吸食冰毒10多次。
9、2014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蔡某在其位于太仓市浏河镇闸北路92号4幢202室的暂住地容留王高平一起吸食冰毒3余次。
10、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蔡某在其位于太仓市浏河镇闸北路92号4幢202室的暂住地容留陈某、董某一起吸食冰毒5余次。
11、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蔡某在其位于太仓市浏河镇闸北路92号4幢202室的暂住地容留王高平、陈某一起吸食冰毒1次。
12、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蔡某在其位于太仓市浏河镇闸北路92号4幢202室的暂住地容留朱某、陈某、董某、胡传邦一起吸食冰毒1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证人朱某、韩某、陈某、董某、仇某、黄某的证言、辨认笔某本案抓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房屋租凭合同;情况说明;蔡某前科材料;被告人蔡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照片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并可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蔡某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
二、暂扣于本市公安机关涉案毒品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
上述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裴 江
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
人民陪审员  张锦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成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